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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涉及外资企业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设定依据及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23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取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81日,[1992] 414号)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二、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上,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我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表格下载

http://wzj.saic.gov.cn

承办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联系方式

010-8865016388650164

办理结果的形式

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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