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执照

注册流程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三元桥凤凰城)A座1707 室,

乘车路线:三环座300、特8、671、801、718、985、984、641、379、419、到三元桥下车;找第三置业后面即到;地铁三元桥站即到。

电话:010-84406168、010-84405085

手机:13661323888、13439865568、13681290972

中企汇通(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商标注册 >> 浏览文章

在宽展期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5月31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案情:

  D县某企业(以下称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999年5月31日至2009年5月30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在其后6个月的宽展期满之前仍未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当事人却一直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已被注销的注册商标。今年2月,该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经群众举报后被工商机关查处,并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分歧:

  执法人员在应当如何计算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时产生了分歧,即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其理由是:《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注册商标有效期不包括宽展期,而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仍没有提出续展申请,则该商标当然失效,属于未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宽展期使用未注册商标时继续标注注册商标标志,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其理由是:法律并未禁止注册人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失效,而是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才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只要没有被商标局注销,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第二,如果说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那么,对在宽展期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续展申请被商标局核准需要一段时间,而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日为注册商标前一次有效期届满的次日。也就是说,宽展期其实就包括在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内。因此,宽展期内不得使用注册商标是对注册人权利的剥夺。

  第三,具体到本案,对当事人的处罚必须计算出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获利金额。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不包括在宽展期内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经营额或者获利金额,而只能是当事人在宽展期满后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经营额或者获利金额。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工商局 夏绩惠

上一篇文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下一篇文章:没有了

copyright©2008 中企汇通(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朝阳区曙光西里(三元桥凤凰城)A座1707 室
电话:010-84406168 010-84405085
手机:13120061688 、13661323888
京ICP备09083414号